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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欢喜让人忧?展业自律下的跨境业务审核系列专题——总则和货物贸易篇

2017-10-23 布偶猫 跨境金融监管

【专业报告】外汇实务问答、法规合辑、干货合辑

【10.26-31|上海】金融全体系研修班


原创声明 | 本文作者 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 布偶猫,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2016年6月24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正式成立,宗旨在于建立健全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促进银行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自律机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设汇率工作组、银行间市场交易规范工作组、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核心成员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蒙特利尔银行等14家银行。此后半年内,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业务司局的指导与各核心成员行的积极参与下,自律机制发布了一系列自律管理规范性文件,初步搭建了覆盖全国的批发和零售外汇市场、本币和外币的基本架构,其中,以银行跨境业务审核要点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包括:《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货贸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贸易融资展业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ODI展业规范》等5项文件;2017年7月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秘书处发布了《银行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银行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业务操作指引》两项文件,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目前上海已有12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了《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公约》,充分涵盖中外资法人银行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2017年10月12日,召开了上海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成员会议,初步建立了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考核机制。此前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的通知(汇综发【2017】31号)中,对外汇业务自律情况新增设立了专项,本次建立自律考核机制的宗旨即在于进一步细化31号文中自律情况的落实和执行。此举一出,部分业务规模较小,内控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银行机构感到了压力,借此机会,笔者梳理了展业自律下的银行跨境本外币业务审核要点,重点提炼出展业自律下高于以往法规文件的工作要求,或对以往法规文件要求做了细化和补充的内容,望能与广大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一同探讨。

一、展业自律总则

总则中明确指出:配套文件中的“银行”泛指具备结售汇资格的银行、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总则详细定义了“展业三原则”、“客户身份识别”、业务审核要求、审核材料类型等,总体流程如下:

二、货物贸易项下跨境业务审核要点

在现行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下,货物贸易审单最主要的法规依据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三项,其核心内容如下:


为了便于理解,让我们分别对跨境支付、跨境收汇、离岸转手买卖三种业务类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1.货物贸易项下购汇后向境外汇款

企业A向其开户行银行B(连续三年外汇考核B级以上)的支行C提交购汇指令,以人民币购买10.5万美元进入其美元账户,购汇后第三天,又向银行B的另一支行D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要求将10.5万美元汇往香港的供应商账户。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A在支行C提交购汇指令时,银行就应该审核购汇用途是否有真实交易背景,并且告知企业A不能在支行D办理付汇,必须回到支行C办理,如果是预付货款项下的提前购汇,购汇的办理日期不能超过实际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

如果企业A是A类企业,凭合同、发票、报关单其中之一(可以是电子形式)即可办理,银行应注意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是否与企业A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应另外审核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的书面说明。

如果企业A是B类企业,须审核报关单和合同(只能是纸质材料),并扣减其付汇额度,若付汇额度小于汇款金额,应通知企业A到当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取得外汇登记表后办理汇款,并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如果企业A是C类企业,银行应告知其在办理购付汇之前先到当地外汇局取得外汇登记表,并审核合同和报关单(纸质)。如果购付汇用途是预付货款(超过等值5万美元),还应另外审核境外金融机构(具有密押关系)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汇款完成后,银行B在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报关单核验”模块中标注报关单使用情况。


案例2.货物贸易项下跨境收汇

企业E在银行F开立了欧元账户,从英国收到一笔金额为15万欧元的跨境汇入资金。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E是A类企业,银行审核合同、发票、报关单其中之一(可以是电子形式)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

企业E是B、C类企业,银行审核合同和报关单,收汇金额先入待核查账户。

☼如果企业E与企业G签订了代理合同,企业E是代理方,资金入账后,企业E应向银行F提交汇款指令,将欧元收汇划转给企业G,或者向银行F提交结汇申请,将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划转给企业G。


案例3.离岸转手买卖要求

企业H的业务模式是:从马来西亚买入日用品,向日本转售,货物不进出中国海关(离岸转手买卖)。


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项下货款收支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同一个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

☼如无特殊情况,离岸转手买卖的收汇金额应大于付汇金额。

☼在购付汇业务类型下,银行审核材料包括:同一货物项下的购销合同;发票;运输单据;对应收汇业务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先收后支);全套正本海运提单原件或境外仓单正本原件;对应付汇业务的支出申报单证(先支后收)。

☼在信用证付汇模式下,银行申报材料包括:寄单面函;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

☼离岸转手买卖无论客户的企业等级情况,收汇环节都必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C类企业不能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若交易对手为香港或交易标的为有色金属、高价值电子产品、金银等贵金属、矿石、大豆等大宗商品的离岸转手买卖,应强化审慎审核单据。

☼需要注意的是,近期有一家企业在上海多家知名大型银行,以离岸转手买卖的业务模式,在信用证项下办理外汇收支,信用证到期支付时以提单状态异常(已被提货)、银行失职(没有逐笔查询确认提单状态)为由,拒绝支付,造成多家银行数百万美元的损失。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由于货物不进出中国海关,缺乏强效的海关证明文件,近年来被不法企业利用,已成为外汇管理部门重点关注领域,银行业的同仁们须加倍审慎。

三、总结

展业自律规范正式推出一年多以来,初期仿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为银行从业人员提供了非常详细的操作指导,一方面由于审核要求非常细致,对客户与银行的配合度、银行开展业务的便利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褒贬不一的反响声中,逐渐引起了行业重视。展业自律下的规范性文件覆盖了本外币、工商金融、零售、银行间外汇市场、跨境人民币业务等全面的业务领域,笔者拟在后续的篇章中,按业务品类分篇与读者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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